日前,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据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24日颁布,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从法规层面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灾害防治机构。《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矿分别配备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的规定,是为了让懂安全生产技术的“明白人”来开矿、办矿,提升企业自主管理能力。
《条例》明确,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停产整顿;存在安全违法行为、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并按规定组织复产验收。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条例》将其列入依法关闭的情形。
《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规定。提高对煤矿企业、企业负责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业,罚款下限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条例》分别提高至50万元、150万元和500万元。对于未按规定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程标准等严重威胁生产作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条例》新设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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