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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
  • 时间:2024-04-15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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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化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产能管理机制,完善产能储备政策,推动煤炭产能保持合理裕度和足够弹性,增强供给保障能力,更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管理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内容。


    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产能储备煤矿设计产能、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定义,其中常规产能是指非应急状态下煤矿正常生产的产能,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之上预留的规模适度、用于调峰的产能,常规产能与储备产能之和为设计产能。


    为规范产能储备煤矿建设,《实施意见》分别从规划、核准、建设、验收、生产等5个阶段确定了相关工作规则。产能储备煤矿的核准及采矿、环评等手续均需按设计产能办理,各生产系统及相关设备需按照设计产能进行建设和配备。


    《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安全建设生产相关要求,产能储备煤矿在建设期间需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在生产期间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不断增强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