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出,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 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 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 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 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 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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