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集团公司印发《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有效维系安全基本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煤电、清洁能源等生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或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瓦斯高值超限等涉险事故的;
(三)省内发生典型事故、行业其他地区发生典型事故的;
(四)其他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性工伤事故。
第四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分级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第五条 对省内发生的典型事故,要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对行业其他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要及时开展警示教育, 将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举一反三,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在本单位发生。
第六条 对新发生事故,分类分级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一)集团公司负责组织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警示教育,由安全监管部牵头开展警示教育。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性严重重伤事故、其他典型工伤和典型“三违”警示教育。
(三)事故发生后,原则上一周内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七条 对历史事故,分专业组织开展日常性事故警示教育工作。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梳理本专业安全事故历史仓库,对历史发生的瓦斯、水害、火灾、顶板、机电运输等事故分专业编印事故案例。
(二)各二级单位结合不同专业特点、事故类型、事故规律,具体分专业、针对性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要认真梳理剖析本单位同类型事故,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第八条 事故警示教育一般采取以下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集成开展。
(一)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会议。
(二)制作、观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
(三)编印事故案例。
(四)坚持“一周一案”事故警示教育。
(五)举办事故案例图片展示。
(六)相关人员现身说法。
(七)在人员集中场所播放曝光视频。
(八)其他事故警示教育方式。
第九条 高质量制作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要有现场画面、场景还原、现身说法,融入集团安全理念、措施要求,增强 感染力、共情力,确保入脑入心。集团公司层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由安全监管部牵头,会同党委宣传部、新闻媒体中心及相关部门制作。
第十条 将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季度考核和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暨全面从严治党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牵头,安全监管部等配合,常态化开展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检查督导,每月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