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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矿业集团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 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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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南矿业集团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业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实行统一制度规范、统一标准流程、统一信息平台。

        第三条 集团公司服务采购应以公开采购为主。公开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公开询价、公开竞争性谈判、经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条 术语解释

        (一)服务:是指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运行维护、外委维修、租赁、咨询、审计、评价、评估、代理、物流、展会、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生活服务等需要通过采购获得的服务。

        (二)项目单位:是指需要购买服务的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二级公司和服务支持机构。

        (三)采购人:是指根据职能分工实施采购任务的机构或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称为招标人。

        (四)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称为投标人。

        (五)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之外的,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

        (六)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是指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以及服务支持机构履行集团职能的服务采购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服务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第一副组长,集团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战略投资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安全环保部、改革办、上市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服务采购过程中的以下事项,应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一)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相关制度;

        (二)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方案;

        (三)集团公司服务采购供应商管理重大事项;

        (四)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服务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组织拟订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对集团公司服务采购实行统一监管;

        (三)监督、指导集团公司服务招标采购工作;

        (四)监督、指导集团公司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方案;

        (六)负责集团公司服务集中采购投诉管理;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物资采供中心职责

        (一)对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二)编制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方案;

        (三)负责审批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

        (四)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

        (五)编制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文件商务部分;

        (六)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组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文件会审;

        (七)制订采购文件格式文本;

        (八)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文件商务部分的澄清和修改;

        (九)组织集中采购服务投标预备会和评标(审);

        (十)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服务集中采购中的异议,处理商务相关异议和投诉;

        (十一)负责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根据需要建立本单位服务采购管理决策机构,明确本单位服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责任领导;

        (二)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服务采购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服务采购管理制度;

        (三)负责服务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计划的编制和集中提交工作;

        (五)负责实施自主采购工作,配合做好集团公司服务集中采购工作;

        (六)负责编制、审核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文件技术部分;

        (七)负责提供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合同条款及格式;

        (八)根据需要参与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方案、采购文件会审;

        (九)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澄清和修改;

        (十)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服务集中采购中技术相关异议和投诉;

        (十一)负责安排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投标预备会和评标会议,根据需要参与非招标采购评审(谈判);

        (十二)负责合同订立、履约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本单位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参与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对采购服务结算和资金支付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根据集团公司资金情况提出采购服务资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渠道调整意见;负责对服务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对审查权限内的服务采购相关合同进行审查;

        (二)根据需要参与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服务采购方案会审。

        第十二条 纪委机关职责

        负责查处服务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服务采购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服务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经营管理部是集团公司服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服务采购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单位根据需要明确本单位服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服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自主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统一委托物资采供中心集中采购。二级单位项目由其自主采购,其中招标项目可委托物资采供中心实施。自主采购应坚持“三统一”原则,即统一制度规范、统一标准流程、统一信息平台。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采购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决策。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立项,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200~2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不足200万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二级单位服务项目立项由其自主决策。

        第十六条 服务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每月提报1次计划,提交时间为每月9~10日。急用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相关部门签认后随时提报。计划上报时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审批手续及所必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服务计划编制、提报、审核、汇总等,应在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操作。
            
        第五章  采购方案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方案是指采购人在采购前对供需情况、采购成本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的总体采购策略。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服务需求计划,汇总归类编制采购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物资采供中心负责根据项目单位需求,编制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案,其中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采购方案,由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50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方案,由物资采供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由其自主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时期服务类别、市场资源、潜在供应商等因素相同的服务,应编制在一个采购方案内,不得人为化整为零。

        第六章  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采购方式分为招标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总称,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直接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

        (一)招标采购限额。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招标采购。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五条 非招标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或者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招标采购限额,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形的;

        2.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不具备招标条件或者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优先采用询价、竞价等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服务的采购方式。

        3.询价采购

        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公告(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竞价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多次提交的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5.直接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在卖方市场或者不具备竞争要素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向一家或多家供应商征求建议或要约的服务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框架协议组织形式

        对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的同类服务需求,可以归集一定时期内同类服务采购范围以及预计采购数量,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名单,以框架协议约定服务采购单价或定价方式、交易条件、质量标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通知供应商提供服务。采购人可按照实际需要约定框架协议有效期限,服务采购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章  采购结果确定
        
        第二十七条 集团层面服务采购项目,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谈判小组)负责确定采购结果。相关单位对采购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谈判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由项目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邀请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采购活动。

        终止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终止采购原因,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终止公告。

        第八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考评,扶优汰劣”的原则,优化供应商资源,规范供应商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供应商实行注册管理。供应商通过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注册,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参与集团公司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根据供应商在质量、履约、服务、廉洁等方面的表现,以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动态考评。

        第三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不履行合同约定、拒绝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资料、出现质量问题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通过暂停、取消资格等方式给予处置,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实行信息共享、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管理、供应商考评、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流程比照淮南矿业集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合同和框架协议(以下统称“合同”)签订及履约主体,负责合同订立及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采购结果与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以及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成交通知书一致。项目单位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章  采购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完整、准确、及时归档采购资料。

        第三十七条 采用电子交易形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料进行电子归档。除采购文件特别约定外,归档材料以电子文档为准。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及时完成资料移交、归档工作,保障相关数据在规定期限内安全、稳定存储,并定期检查数据安全性。

        第十一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服务采购实行统一信息平台管理。信息平台是指物资采供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的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服务采购活动各环节应在集团公司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包括需求计划、采购实施、采购管理等。各级监管部门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统一监管。物资采供中心根据需要共享服务采购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电子采购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与数据,杜绝违规线下操作行为。

        第十二章  违规与问责


        第四十一条 以下行为属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一)影响采购工作公平、公正的;

        (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的;

        (四)技术规格书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服务供应商,或利用其它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或影响服务采购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不执行或不公正执行服务采购结果的;

        (七)未按规定对失信供应商进行处置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问责

        (一)对服务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集团公司关于作风和纪律建设、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照各法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违规行为由集团公司纪委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科研项目、教育、培训、保险按照集团公司现行相应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淮南矿业集团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淮矿经〔2020〕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淮南矿业集团服务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淮南矿业集团服务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略)。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