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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之窗】统战知识大家学——民族宗教工作应知应会
  • 时间:2023-07-04
  • 编辑:魏嘉佚
  • 民族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1.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党的民族工作的“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2.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3.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是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

    二是必须把推动各民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共同奋斗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是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

    四是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

    五是必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六是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

    七是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八是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九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十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十一是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十二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4.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5.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争取人心。


    6.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


    7.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需要把握四种关系:要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要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要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关系。


    8.民族工作的“五个维护”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9.维护民族团结“多说多做”和“不说不做”的内容是:多说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话,多做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事;不说伤害民族感情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事。


    10.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是文化认同。


    11.民族问题的五大特征: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重要性。


    12.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13.公民的基本义务中第一项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14.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15.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4年我国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宪法》。


    16.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时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法治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坚持及时处理的原则。


    17.成为我国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最大威胁的三股势力是: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


    18.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一条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19.民族工作主题(两个共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0.新时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原则(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


    21.四个“与共”: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22.民族工作“五个认同”是:对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共产党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同。

     

    宗教工作应知应会知识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真正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4.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要做到“九个必须”:

    一是必须深刻认识做好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性。

    二是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

    三是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四是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五是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六是必须坚持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七是必须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八是必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九是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5. 宗教事务管理原则: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6.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7. 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8.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9.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五大宗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12.《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13.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14.《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15.《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16.《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17.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


    18.省国资系统单位内不得成立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将宗教工作纳入省国资系统安全管理重要内容。


     皖公网安备 34040302000304号